国务院:12城市生育险和职工医保试点合并 6月底前须启动
日期:2018-06-30 16:12:31 点击:36673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简称《方案》),明确河北邯郸、辽宁沈阳在内的12座试点城市要在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方案》明确,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基础,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方案》规定,在试点城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两险合并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此外,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根据人社部此前公布的数据,截止2014年我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28296万人。
“现在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已经实现了全民覆盖,然而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受制于劳动关系、户籍,导致覆盖面相对较窄,目前约有1.78亿人参加。”中国社保学会理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向界面新闻指出。
《方案》规定,试点城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方案》明确,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两险合并实施后,原来没有在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就业人口同样可以享受到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本可以实现全面覆盖,待遇的不公平性可以得到比较大的改善”。孙洁对此表示。
实际上,近年来社会上关于“生育险医疗险合并”的呼声不断。随着全面放开两孩政策的推动,生育保险本身痼疾呈现加剧趋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1月19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相关说明时指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
尹蔚民指出,两险合并实施符合社会保险一体化运行的要求,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互济能力,更好地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利于提高行政和经办服务管理效能,降低运行成本,是推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改革尝试。
“生育保险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其中生育津贴占了很大比重。生育津贴主要是给休产假的职工发放工资。现在一些单位为鼓励员工生育二胎延长了产假,相对应的单位产假工资支出将有急剧增加。”孙洁指出:“现在我们生育保险基金全国结余是593亿,生育保险基金会面临一个特别大且特别快的支出,生育津贴是不是继续由生育保险支出,这是很重要的问题。”
《方案》指出,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