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截至20日
日期:2018-07-22 15:10:38 点击:36672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于7月1日起实施,记者16日从市物价局获悉,《潍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到7月20日。《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含)以上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实际执行标准的60%收取;临时停放机动车超过2小时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临时停车费。
空置房前六个月 物业费收取60%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依据是什么?省里的办法规定,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对于已经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我市的《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明确,不动产权证与房屋买卖合同面积不一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多退少补。
对于空置住宅物业服务费怎么收取,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我省的办法中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在我市的《征求意见稿》中则加以明确,空置住宅空置期间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实际执行标准的60%收取。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公共经营收入 不得挪作他用
市民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是停车收费。省里的办法规定,停车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免费。除此之外,我市《征求意见稿》特别对停车超出2小时的作了规定:超过2小时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临时停车费。
对于电梯内广告宣传等类似公共部位的经营收入,省市的办法都规定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也都有明确的“出口”。我市的《征求意见稿》中特别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可按不高于40%的比例扣除。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对于装修垃圾,山东省办法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我市的《征求意见稿》除了规定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外,清运方式也由双方协商确定。
空置房前六个月 物业费收取60%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依据是什么?省里的办法规定,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对于已经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我市的《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明确,不动产权证与房屋买卖合同面积不一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多退少补。
对于空置住宅物业服务费怎么收取,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我省的办法中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在我市的《征求意见稿》中则加以明确,空置住宅空置期间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实际执行标准的60%收取。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公共经营收入 不得挪作他用
市民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是停车收费。省里的办法规定,停车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免费。除此之外,我市《征求意见稿》特别对停车超出2小时的作了规定:超过2小时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临时停车费。
对于电梯内广告宣传等类似公共部位的经营收入,省市的办法都规定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也都有明确的“出口”。我市的《征求意见稿》中特别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可按不高于40%的比例扣除。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对于装修垃圾,山东省办法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我市的《征求意见稿》除了规定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外,清运方式也由双方协商确定。